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何謂辯論主義?何謂職權探知主義?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某銀行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兩造對於借據之真正均有爭執,惟兩造均未聲請筆跡鑑定或訊問證人,則法院得否依職權將借據送請鑑定或依職權傳訊證人?

(102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 辯論主義及職權探知主義之意義

依訴訟審理所需主要事實與證據資料是否由當事人負責主張及提出,可分為辯論主義及職權探知主義,說明如下:

辯論主義(訴訟程序採之)

辯論主義係指裁判基礎資料(事實及證據)之提出與蒐集為當事人之權能及責任,可分為如下三項命題: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逕採為裁判之基礎。

無爭執之事實(自認、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逕採為裁判基礎。

有爭執之事實,證據資料須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中得之。

 

職權探知主義(非訟程序採之)

職權探知主義係指裁判基礎資料(事實及證據)之提出與蒐集,法院有蒐集事證之權責,非訟事件法§32Ⅰ規定:「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即屬明文規範。職權探知主義,亦可分為如下三項命題:

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與證據:法院亦得依職權加以蒐集、調查。

無爭執之事實(自認、不爭執之事實),對法院並無拘束力。亦即,不論有無自認,法院均得調查事實之真偽,而非逕採為裁判之資料。

有爭執之事實,除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外,得依職權調查其他未聲明之證據。

 

(二)案例事實解答

銀行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其屬不具公益色彩之財產訴訟,故對事實及證據之主張及提出應採訴訟法理(辯論主義),故對於借據之真正如發生爭執,對其文書真正之判斷應尊重當事人之抉擇,由原告抉擇證據方法(筆跡鑑定或訊問證人),非由法院依職權將借據送請鑑定或依職權傳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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