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制係指以法律規定使成為之,例如民法§7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即將「母體腹中胎兒」透過法律規定在一定要件下使擬制成為「已脫離母體兒出生之獨立個人」,法律中多以
「視為」
表示之。而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其代表「立法者衡量之利益、價值判斷」,非必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事實上擬制(視為)常常「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例如民法§798本文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民法§1148-1Ⅰ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故(A)之論述「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例如民法§7、§798、§1148-1Ⅰ)則屬正確。
(二)推定係指立法者衡量利益及價值,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符合特定之法律事實(法律上事實之推定,例如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民法§248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或法律效果(法律上之權利推定,例如民法§759-1Ⅰ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943Ⅰ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推定,常是法律規範基於公益的需要,簡化法律關係,就存在或不存在先為假設之規定,例如,民法§944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第1項)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第2項)」。可知(A)之論述「推定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與(B)之論述「擬制……」均屬錯誤。
(三)由於擬制(視為)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立法者早已認知可能與真實存在之事實不相符合,例如民法§7、§798、§1148-1Ⅰ),而推定乃係立法者為避免舉證困擾,先認定某種事實(法律上事實之推定)或賦予某種效果(法律上之權利推定),如與真實狀況不相符合,自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其事實推定或權利推定。(D)之論述「擬制之事實,如有反證,可予推翻」自屬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