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A)自治規章 (B)自治規則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約

A (C)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25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26Ⅱ前段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Q 有關於「擬制」和「推定」的概念,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擬制是法律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推定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
(B)擬制是法律規範基於公益的需要,簡化法律關係,就存在或不存在先為假設之規定
(C)經由法律的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D)就擬制之事實,如有反證,可予推翻

A (C)經由法律的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一)擬制係指以法律規定使成為之,例如民法§7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即將「母體腹中胎兒」透過法律規定在一定要件下使擬制成為「已脫離母體兒出生之獨立個人」,法律中多以 「視為」 表示之。而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其代表「立法者衡量之利益、價值判斷」,非必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事實上擬制(視為)常常「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例如民法§798本文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民法§1148-1Ⅰ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故(A)之論述「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例如民法§7、§798、§1148-1Ⅰ)則屬正確。

(二)推定係指立法者衡量利益及價值,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符合特定之法律事實(法律上事實之推定,例如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民法§248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或法律效果(法律上之權利推定,例如民法§759-1Ⅰ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943Ⅰ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推定,常是法律規範基於公益的需要,簡化法律關係,就存在或不存在先為假設之規定,例如,民法§944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第1項)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第2項)」。可知(A)之論述「推定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與(B)之論述「擬制……」均屬錯誤。

(三)由於擬制(視為)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立法者早已認知可能與真實存在之事實不相符合,例如民法§7、§798、§1148-1Ⅰ),而推定乃係立法者為避免舉證困擾,先認定某種事實(法律上事實之推定)或賦予某種效果(法律上之權利推定),如與真實狀況不相符合,自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其事實推定或權利推定。(D)之論述「擬制之事實,如有反證,可予推翻」自屬錯誤。

Q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A)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B)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C)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依立法委員一定人數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A (A)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Ⅰ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B)之論述符合§5Ⅰ①規定、(C)之論述符合§5Ⅰ②規定,而(D)之論述符合§5Ⅰ③規定,(A)之「行政處分」非聲請釋憲之客體。

Q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如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
(A)2星期 (B)2個月 (C)4個月 (D)依各機關首長決定

A (B)2個月

行政程序法§51Ⅰ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51Ⅱ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中央健保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其法律關係如何定性?
(A)職務移轉 (B)行政委辦 (C)行政協助 (D)行政契約

A (D)行政契約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釋字第533號解釋主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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