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精省之後,省之行政長官為何?
(A)省長 (B)省主席 (C)省府委員會委員長 (D)省府委員會主任

A (B)省主席

憲法增修條文§9Ⅰ①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下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Q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產生,係依據以下何種程序?
(A)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C)由司法院大法官互相推舉產生
(D)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

A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Q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機關何者有統一解釋命令之權?
(A) 行政院 (B)考試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A (C)司法院

憲法§78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Q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之審計長

A (A)行政院院長

(A) 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可知「行政院院長」非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B) 憲法增修條文§5Ⅰ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可知此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C) 憲法增修條文§6Ⅱ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可知此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D) 憲法§104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於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行政院與立法院應如何展開互動?
(A)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
(B)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但不須備詢
(C)行政院只須事後知會立法院即可,且無須備詢
(D)行政院無須告知立法院,更無備詢之義務

A (A)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釋字520號解釋主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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