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101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 分公司於業務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係指得於民事訴訟上成為當事人(原告及被告)之法律上資格,亦可稱為訴訟上之權利義務能力。其有無當事人能力原則上乃取決於民法上之權利能力,此從§40Ⅰ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即可得知。然基於實際上需要,立法者及實務界亦創設出若干例外,例如,非法人團體(§40Ⅲ)、中央或地方機關(§40Ⅳ)、分公司於業務範圍內涉訟…等等,使其雖不具備民法上之權利能力,卻得為民事訴訟上之原告或被告而具有當事人能力。

 

▌66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但不能執此而謂關於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40台上字第105號判例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更。

▌40台上字第39號判例

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二)對分公司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既判力及執行力均及於總公司!

法人之分支機構,實際上僅為法人之機關,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可言,唯實務為遷就社會之需要,例外肯認其於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法人之分支機構(分公司),亦有當事人能力。然法人與其分支機構畢竟同屬同一權利主體,雖例外賦予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但非認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係屬不同權利主體,故應認對分公司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既判力及執行力應及於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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