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280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77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278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可知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B) 刑法§221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可知強制性交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C) 刑法§135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
亦同。(第2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可知妨害公務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D) 刑法§271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可知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