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刑事訴訟法為發現實體真實、保障人權,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試問有關刑事訴訟法類型區分,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行政法 (B)程序法 (C)任意法 (D)特別法

A (B)程序法

(A) 行政法係指規範行政權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之國內公法之總稱,刑事訴訟法之內容雖有涉及犯罪偵查機關,但有一般談及之「行政權組織法」無關。

(B) 刑事訴訟法則規定國家刑罰權實現之方法,即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及處罰之法律,亦即,如何決定刑事訴訟之被告(§264、§266)?應否予以追訴(§302、§303)?國家對所指稱之被告有無刑罰權?科處之範圍?上述程序之進行,即為刑事訴訟法,其性質為「程序法」無疑。

(C) 任意法係指得透過當事人約定以取代該法規適用之謂,刑事訴訟法非任意法,其相關程序進行、證據法則等等均屬強行法規。

(D) 刑事訴訟法為犯罪追訴、處罰之基本法、原則法,一般謂軍事審判法為特別法。(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方依該法追訴、處罰。)

 

 

 

 

 

 

 

 

 

 

 

 

Q 有關結婚、離婚之法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法院公開儀式見證

(B)應由雙方書面許諾同意
(C)應有二人以上確認簽名

(D)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A (A)應經法院公開儀式見證

(一)民法§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可知「書面合意」、「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二者共通要件,(B)、(C)及(D)均為結婚、離婚之要件,但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舊民法§982之「儀式婚」要求結婚須有「公開儀式」,惟新法§982係採「法律婚」(登記婚),故(A)之論述非結婚之要件。

Q 有關路上拾得遺失物,依據現行相關民法、刑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拾金不昧良善美德,納為己有無法究責
(B)拾金不昧良善美德,歸還原主得求報酬
(C)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納為己有該當竊盜
(D)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招領無著充為公有

A (B)拾金不昧良善美德,歸還原主得求報酬

(一)刑法§337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故將遺失物納為己有應該當侵占遺失物罪,(A)「無法究責」及(C)「該當竊盜」係屬錯誤。

(二)民法§803Ⅰ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805Ⅰ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805Ⅱ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B)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則屬錯誤。

Q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試問有關本項條文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
(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
(C)「法定程序」之意旨,同意檢察機關實施羈押限制人身自由
(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A (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憲法§8Ⅰ之規定,即在宣示,即使人民有犯罪嫌疑時,亦不得由國家其他機關逮捕拘禁之。僅得由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強制處分之。而此之法定程序,乃指刑事訴訟法有關傳喚、拘提、通緝、羈押等強制處分之規定。而所謂司法機闕,依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非僅指憲法§77之司法機關而言,尚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A) 「司法機關」的意義,除法院外,尚包括檢察機關。

(B) 「警察機關」的意義,為犯罪偵查輔助機關,不能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

(C)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係採「法官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93Ⅱ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D) 「法定程序」貫徹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Q 近年,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採行「證據法則」導入「交互詰問」,乃源自以下何種制度思潮之影響?
(A)糾問主義 (B)職權進行主義 (C)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開審理主義

A (C)當事人進行主義

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由當事人扮演積極主動之角色,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因此有關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即為審判程序進行之最核心部分……。(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166增訂交互詰問制度之立法理由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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