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釋字384解釋主文節錄)
(A) 犯罪追訴機關之檢察官與犯罪審判機關之法官,於訴訟法上定位並不相同。
(B) 強制處分權現今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法官保留原則」。
(C) 強制處分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係採「國會保留原則」,不容許立法機關透過行政命令授權為之。
(D) 犯罪追訴應遵守「法定程序」,此法律應係指「刑事程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而非「刑事實體法」(例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或稱罪刑法定主義)為「刑事實體法」之重要基本原則之一,考試院公布(D)為本題正確選項,其正確性應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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