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謂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而所謂徵收,係指國家為公共福祉之必要,由國家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一種權利剝奪之過程。
(B) 所謂損害賠償,係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種制度。於合法的侵害,不生賠償問題。
(C) 所謂補助,常為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團體所為之給付行政,例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求職交通補助金……,補助與合法侵害無關。
(D) 所謂補充,大致如字面意義,補助充實正常行政行為之不足,例如,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31至§39)、補充兵役(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補助與合法侵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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