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憲法增修條文係依據何種程序制定?
(A)制憲程序 (B)修憲程序 (C)公民複決 (D)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A (B)修憲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曰:「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憲法§27Ⅰ③規定:「三、修改憲法。」憲法§174①規定:「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的規定,領土變更案,應由下列何者提出後經公告半年,並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A (C)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內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A)隱私權 (B)秘密通訊自由 (C)財產權 (D)請願權

A (A)隱私權

(A) 隱私權非我國憲法內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B) 憲法§12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C) 憲法§15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D) 憲法§16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72 號解釋,對於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國家應如何處理,以符合憲法保障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A)逕行拒絕保險給付,同時催繳保費,確定其確實無力繳納後,給予適當之救助
(B)逕行拒絕保險給付,同時催繳保費,加徵滯納金
(C)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D)終止保險關係,不再續保,另為其申請其他相關社會救助

A (C)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釋字472解釋主文節錄)

Q 下列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意義係人民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均有透過三級三審救濟之權利
(B)立法機關得斟酌訴訟案件的特性,對訴訟權而為適當之限制
(C)人民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係斟酌司法資源所為之合理限制
(D)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之設計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A (A)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意義係人民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均有透過三級三審救濟之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一)可知(B)之論述「斟酌訴訟案件的特性,對訴訟權而為適當之限制」、(C)之論述「應繳納裁判費,係斟酌司法資源所為之合理限制」及(D)之論述「訴訟程序之設計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均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二)案件之救濟途徑可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加以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非必賦予三級三審之救濟途徑,(A)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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