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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執行官有很大嗎?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2020/6/5 下午 05:59:24
發表內容 行政執行官會很大嗎?

又不是法官,也不是法院,應該就是個行政機關(雖然隸屬於法務部)吧?做的卻是法院的工作?

是不是應該讓行政法院來做行政執行的工作才對啊?
回覆 師事 在2020/6/5 下午 07:53:11的回覆:
好像跟法官檢察官一樣大
回覆 Re 在2020/6/5 下午 09:38:07的回覆:
司法官中的檢察官都沒有搜索(扣押)權了,須向法院聲請,那為何非司法官的行政執行官有發「扣押命令」的權力啊?
回覆 支持行政執行官 在2020/6/5 下午 09:42:08的回覆:
不爽去釋憲或修法啊
回覆 Re 在2020/6/5 下午 09:56:07的回覆:
還有就算是民事強制執行,扣押命令也應該是「法官」才能發吧?司法事務官也只是「執行」扣押程序,能發扣押命令嗎?
回覆 321 在2020/6/6 上午 12:56:56的回覆:
法官就是只想專辦審判業務,
不想碰強制執行業務,
才有了司法事務官這職務的產生。

您現在又建議強制執行要法官保留,
那不是又要讓法官們不開心嗎?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6 上午 02:32:25的回覆:
1、行政執行官是比照舊制的財務法庭法官。
2、「偵查中的強制處分」跟「基於行政處分的執行名義」,後者是基於機關移送,不是職權發動。你思考盲點會不會太大?
3、法律系就兩種人,分子跟分母。原po是哪種人很明顯。
回覆 分子之父 在2020/6/6 上午 06:50:06的回覆:
樓上的性別歧視
小心尤美女來找你
回覆 Re 在2020/6/6 上午 08:03:13的回覆:
扣押,無論刑事或民事,都是「強制處分」吧?
刑事的扣押,前提是原則要有搜索票,檢察官都沒搜索權了,即使是檢察官有的其他強制處分權,檢察事務官也無簽發的權力吧?

民事執行處所為的扣押命令,應該也是由法官簽發的吧?司法事務官是辦理扣押等強制執行程序吧?

那基於「行政處分所為的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官即使是「『非』職權發動」,其所為的扣押命令「仍」是「強制處分」吧?不是嗎?那行政執行官可以「自己」簽發?
回覆 Re 在2020/6/6 下午 12:21:35的回覆:
就算是「假扣押」,也是要法官(法院)的裁定吧?不用嗎?
回覆 Re 在2020/6/6 下午 03:11:12的回覆:
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所發的執行命令,雖然底下可能是司法事務官的屬名,但至少是XX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跟法院<沾.的上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呢?是從行政法院分出來的嗎?好像不是吧?

還有,如果說拿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所為的強制處分就可以不需要法官或法院的簽發,那是不是說關於強制處分並非一概要法官保留?

回覆 Re 在2020/6/6 下午 03:27:59的回覆:
還有阿!那管收呢?行政執行署的管收要不要法官的簽發?行政執行官可以自己簽發管收命令嗎?

例如:黃任中案
回覆 善意提醒 在2020/6/6 下午 04:39:52的回覆:
回應樓上的朋友:

看您發表的內容可知,您對於法律保留原則(尤其是層級化法律保留,釋443)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似乎不太瞭解,真心建議可閱讀一些入門教科書,例如李惠宗教授的行政法要義、蔡震榮教授或黃俊杰教授的行政執行法,都是不錯的選擇。等建立基本觀念並瞭解法律規定內容後,再來針砭實務,才會比較具有說服力,敬供卓參。
回覆 Re 在2020/6/6 下午 05:18:49的回覆:
回應樓上:多謝指教。
那就對囉!拘提,管收都要法院發拘票,管收也要法院同意才行

那扣押(命令)呢?

就教了。
回覆 在2020/6/6 下午 06:32:24的回覆:
人身自由與否而已。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6 下午 10:42:07的回覆:
原po你的盲點還是一樣。

非金錢執行名義甚至可以個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根本不需法院審查。例如拆除違建也不必經過法院審查才能拆。
因此針對財產的直接執行或是針對行為的行政執行,跟刑事程序或人身自由無關的部分,本來就沒有法官保留的問題,只有行政處分適法性的問題。

行政執行法第12條已經把公法上金錢的行政執行權交由執行官審查。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3-1、33-2條,執行署如果扣押在先,連法院都必須移送併案,可見行政執行官的權力與民事執行處法官平等。

算了,講這麼多你也背不起來,快考試了,考上再來嘴,也比較會有人理你。
回覆 可憐 在2020/6/6 下午 11:08:20的回覆:
樓上講的是體制

樓主講的是為什麼體制一定要這樣

被框架框住的人是看不懂的
回覆 不解 在2020/6/6 下午 11:53:23的回覆:
那選舉訴訟
為什麼不由行政法院來處理?

體制的問題
就是立法者要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連大法官都說沒違憲了

不懂樓上爭執什麼
回覆 Re 在2020/6/6 下午 11:56:46的回覆:
選舉訴訟?
是法院在處理阿!

有甚麼問題嗎?

而且現在(普通)地方法院也有<行政訴訟庭>了阿
回覆 精確用語 在2020/6/7 上午 12:02:54的回覆:
是普通法院民事庭處理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12:05:18的回覆:
拆除違建?

這個例子舉得很好!問題是:拆除違建能說是<強制處分>嗎?

回覆 懶得說了 在2020/6/7 上午 12:07:22的回覆:
如果要講Re講的為什麼體制要這樣
大法官也講了沒,沒違憲
何況一些沒涉及人身自由的處分
由執行署去做,會怎樣嗎?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12:08:07的回覆:
精確用語   在2020/6/7   上午   12:02:54的回覆:
是普通法院民事庭處理
---------------------
不是啦!我是說現在普通法院也有行政訴訟庭了。


回覆 反問Re 在2020/6/7 上午 12:09:21的回覆:
那扣押命令,能算強制處分嗎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12:10:44的回覆:
所以你是覺得除了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強制處分都不需要法官保留?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12:12:00的回覆:
扣押命令當然是強制處分阿!

你怎麼會問我這呢?

<扣押>就是強制處分。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12:14:41的回覆:
那搜索,為何連檢察官也無權簽發?

不要說這是刑事程序。
回覆 問Re 在2020/6/7 上午 01:30:50的回覆:
那你上面怎麼會問
拆除違建能算強制處分嗎?

如果你認為扣押命令是強制處分
為什麼拆除違建就不是呢?
回覆 在2020/6/7 上午 01:37:10的回覆:
人身自由以外的事項
要否法官保留
已經有人回答您去看相關論述了

是又有人扯到體制問題
不知這是否是您原意
才提到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選舉訴訟之事,這是立法者的意思,沒有違憲問題,如此而已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02:38:41的回覆:
問Re   在2020/6/7   上午   01:30:50的回覆:
那你上面怎麼會問
拆除違建能算強制處分嗎?

如果你認為扣押命令是強制處分
為什麼拆除違建就不是呢?
---------------------
扣押命令是為了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所為的手段,例如扣押被執行人的帳戶,用以將來強制執行(繳交)被執行人所積欠之例如交通罰鍰。

違建拆除是以違建拆除通知單為行政處分,在受通知人不為自行拆除時,以該通知單為執行名義所為的強制執行,這不同於為達強制執行(目的:即拆除違建)所為的<手段>吧?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02:46:29的回覆:
作為目的的強制執行,是以執行名義為基礎,而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不必贅述。

所以強制執行不必再經由法院做甚麼審查了,法院對於強制執行要審查的,可能是執行的手段
回覆 Re 在2020/6/7 上午 02:53:15的回覆:
如同前述,拘提管收都是為了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但拘提管收本身並非強制執行的目的,而是為了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例如管收欠稅人使其繳納欠稅)所為的手段,該手段已經有人po出法條,要由法院開出拘票與管收命令

---------------
至於目的(例如欠稅)是否有爭議,那是另一問題,如有爭執,要打訴訟。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7 上午 10:00:29的回覆:
限期自行拆除-定期日拆除
扣押命令-收取命令

以上四個都是行政處分,
原po你在寫什麼我看不懂
回覆 Re 在2020/6/7 下午 12:43:07的回覆:
你是哪裡看不懂呢?行政處分vs.強制處分?

我似乎並沒有碰觸為達強制執行的目的所為的手段是否為行政處分,我是在回應有人提問拆除違建是否為強制處分

回覆 Re 在2020/6/7 下午 12:46:19的回覆:
照你的說法,法院所發的「扣押命令」也是行政處分嗎?
回覆 Re 在2020/6/7 下午 12:48:31的回覆:
如有錯誤請指正。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7 下午 08:04:27的回覆:
執行署發的命令本來就是處分,不然第9條相當訴願是在相當什麼?

法院我就不確定它的定性了,
請法院的人出來回答。
回覆 AA 在2020/6/8 上午 09:26:54的回覆:
行政處分會有存續力、確認效力、執行力(強制執行之依據),
因為某人一直把刑事的名詞「強制處分」跟行政處分執行力混淆,
當然兩邊對話就沒有一個共識了
強烈建議Re,看得出來你對法律有興趣,但你很明顯就是翻書看到一個小段小節就開始亂問,欠缺全面性的情形很嚴重,建議你先全面性唸完建立一個概念,或考過一個國考或律師,再來問比較好
回覆 小瓜 在2020/6/8 上午 11:45:39的回覆:
大的意思是什麼?管到你的最大,法官駕照考不過就是不過,小小監理所5職等承辦員不發就是不發,嗆法官的名號有用?國家公務員這麼多,不管職等高低,能管到你的,就是大!你一輩子不進法院,法官在你眼裡就是個公務員罷了!
回覆 .... 在2020/6/8 下午 01:28:00的回覆:
Re是不是把問題重新整理集中、還有法律名詞查清楚再來問
回覆 Re 在2020/6/8 下午 02:25:03的回覆:
強制處分,並非只是刑事法(刑事訴訟法)上的名詞好嗎?
回覆 Re 在2020/6/8 下午 02:31:10的回覆:
「裁判」或判決,也有確定力,執行力,而以之為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也都有強制處分之問題啊,不是嗎?

我哪裡將強制處分與行政處分混淆了呢?
回覆 蔣公有很大嗎? 在2020/6/9 上午 08:14:33的回覆:
又不是法官,也不是法院,應該就是個行政機關(雖然不是人民直選)吧?做的卻是法院的工作?

(悼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亡靈)
回覆 例示 在2020/6/9 上午 08:22:04的回覆:
臺南醫生黃溫恭,被判15年,蔣批示:「黃溫恭死刑,餘如擬」。

所以,行政執行官其實沒有多大,最多只是拘束人身自由。
回覆 簡單說 在2020/6/9 下午 12:05:49的回覆:
法院存在為了確定糾紛,確定後賦予執行力
行政處分本身就有執行力,但提供訴訟救濟管道

照原PO看法,例如釋字690強制隔離都要等法官說好才可以隔離
釋字588管收要等對方打完訴訟才能管收
首先一個法官沒那麼多(法官也不想),再來行政效率何在(人都病死了再來隔離嗎或傳染給路人再來嗎?)

這是法規上,依照個別類型的設計,你講一堆自問自答,你想表示的不就是「你認為全天下事情都要法官保留」,這就是念書念到轉不過來的,而且沒實際做過法律工作的情況
回覆 Re 在2020/6/9 下午 02:36:05的回覆:
奇怪了!你是哪裡看到我說管收要先打訴訟了?我明明就是說關於管收,有人po出條文,須要法官同意

你是故意裝作沒看見?

至於你舉的「強制隔離。,我好像也沒說非要法官同意吧?但也並非毫無爭議,不是嗎?
回覆 Re 在2020/6/9 下午 02:44:36的回覆:
關於釋字690,可「再」參照:許玉秀   vs.陳新民
意見書
回覆 Re 在2020/6/10 下午 04:45:43的回覆:
查了一下釋字690,除了許玉秀外,許宗力,林子儀(與李震山共同提出)也都認為有法官保留原則的問題

不過讓我注意的是陳新民關於系爭,並不認為有法灣保留原則的問題(其認為是:良性質變)
回覆 ? 在2020/6/10 下午 05:29:26的回覆:
法灣保留?
回覆 Re 在2020/6/10 下午 05:33:53的回覆:
關於「&#63868;性質變」,陳新民是這麼說的:
本席淺&#64010;以為我國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條款,迭經釋憲的擴張其適用範疇,已產生「&#63868;性質變」的發展。但在攸關全民健康安全的公權&#63882;措施、防止傳染病之強制隔&#63978;處置,過去一貫認為保障人身自由條款應實&#64008;的嚴格法官保&#63949;原則,並&#63847;應該僵硬地強套在此處置之上!
回覆 Re 在2020/6/10 下午 05:36:37的回覆:
關於「良性質變」,陳新民是這麼說的:
本席淺見以為我國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條款,迭經釋憲的擴張其適用範疇,已產生「良性質變」的發展。<但>在攸關全民健康安全的公權力措施、防止傳染病之強制隔離處置,過去一貫認為保障人身自由條款應實行的嚴格法官保留原則,並不應該僵硬地強套在此處置之上!
回覆 Re 在2020/6/11 上午 10:00:40的回覆:
有所謂防疫如同<作戰>,所以這裡的<強制隔離>終非<常態>(疫情期間),

有類似<戰時>的概念。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1 下午 05:09:00的回覆:
紅綠燈是行政處分,
照你的邏輯,
以後在亮紅燈以前要法院核准,
否則不能拘束我開車的自由。
回覆 Re 在2020/6/11 下午 05:30:57的回覆:
紅綠燈有強制處分與強制執行的問題嗎?

回覆 Re 在2020/6/11 下午 05:35:27的回覆:
而且並非所有的強制處分都需要法官保留原則吧?
我也沒這麼說只要是強制處分都要法官同意

但<扣押>呢?扣押是強制處分吧?不然為何刑事訴訟法要收回檢察官的搜索扣押權?不要再說因為這是刑事程序了.........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1 下午 09:47:06的回覆:
你闖紅燈交通警察會攔你下來,
那不就是一種行政執行嗎?
回覆 Re 在2020/6/11 下午 11:48:00的回覆: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即時強制)吧?
而且就算警察攔,也沒人說要法官保留阿!
回覆 想表達什麼? 在2020/6/12 上午 12:04:30的回覆:
你最後想表達的到底是什麼?
行政執行官不應該存在,要由法院代替?都打完救濟才能執行?
這樣嗎?


回覆 Re 在2020/6/12 上午 12:06:27的回覆:
你是中途加入的嗎?
如果是,能不能全部看完?

我表達得還不清楚嗎?

回覆 Re 在2020/6/12 上午 12:09:21的回覆:
跟你們某些人講話真累!
回覆 Re 在2020/6/12 上午 01:06:48的回覆:
還是行政執行官仿地方法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改隸行政法院(另設)執行處?

(其實法務部也曾經設在司法院底下,當時稱為司法行政部)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上午 09:42:39的回覆:
闖紅燈不一定緊急危險需要即時強制啊,
就算是即時強制,也是行政執行啊,

別人教你法律才累,你覺得累是因為你觀念不清楚。

司法事務官的強制執行處分根本也沒經過法官審查,可見你沒在法律行業工作,看起來就是考生讀書讀到一半在怨天尤人啊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上午 09:45:10的回覆:
你根本把行政執行和行政法院判決的執行搞混了。
回覆 Re 在2020/6/12 下午 03:29:13的回覆:
你是在跟我打嘴炮嗎?

為什麼我說將行政執行官改納入行政法院,你就要說我把行政執行與行政法院判決的執行(力)搞混呢?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你把「紅綠燈」的行政處分與「闖紅燈」(的警察攔停的即時強制)給搞混了?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下午 05:09:57的回覆:
是你在打嘴炮吧,你的訴求是什麼?
你是想知道別人官有多大,
還是認為什麼處分要執行都要法官審查?
看到現在也看不出來。

紅綠燈要求當事人停車是行政處分,
攔停也是行政處分啊,
兩個行政處分都是停車。

誰在跟你考生搞混呵呵,照你邏輯都要法官審查才能執行囉?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下午 05:24:42的回覆:
然後也沒人說執行署扣存款要法官保留,
全世界只有您有這個特殊見解,

恭喜新發明,爽完快去看書。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下午 05:32:54的回覆:
對了您千萬不要來考執行官,
以免執行官不夠水準,
扣存款還需要勞駕法院審查,
您來做真是委屈您了。

啊忘了今年沒有招考,
考生幸運逃過一劫,
畢竟考上的人還要被您在這裡發文瞧不起。
回覆 話說回來 在2020/6/12 下午 09:58:28的回覆:
RE文章的品質跟自問自答功力,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回覆 路過說一下 在2020/6/12 下午 10:05:24的回覆:
路過

警察攔停(檢)是行政處分(對人一般處分),即時強制是為當下避免危害之發生,這跟定點攔停不一樣,這應該是選擇題等級的簡單概念
回覆 應該是 在2020/6/12 下午 10:23:10的回覆:
這樣好了,小妹客觀第三人,就從三權分立來解釋(考試監察)就免了,首先為何民事法院的執行,都要經過法院判決或有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如和解調解),那是因為人民之間的私權利糾紛只能透過公正的法院介入,才能確定權利歸屬,也就是透過司法公權賦予私權執行力
那為何行政機關的處分有執行力,這是人民賦予政府公權力(行政權),以增進政府權利行使的效益,但同時也保留審查機制或權利的保留(立法權與司法權)
那如果行政執行官配屬法院會如何,首先行政權等於被閹割,所有行政行為都只能等司法權確定後方能行使,變成與人民最直接的行政權淪為跟私權行使一樣,那就不用行政權了
前面有人說Re的名詞定義不清楚,其實我覺得根本問題是他對等大一的權力分立就已經不清楚,後面就越討論越怪了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12:34:31的回覆:
路過說一下   在2020/6/12   下午   10:05:24的回覆:
路過

警察攔停(檢)是行政處分(對人一般處分),即時強制是為當下避免危害之發生,這跟定點攔停不一樣,這應該是選擇題等級的簡單概念
---------------------
你講的行政處分,應該是指<開紅單>吧?

攔停是為了取締,應該也是盤查或臨檢(的一部分)吧?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12:36:52的回覆:
應該是   在2020/6/12   下午   10:23:10的回覆:
這樣好了,小妹客觀第三人,就從三權分立來解釋(考試監察)就免了,首先為何民事法院的執行,都要經過法院判決或有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如和解調解),那是因為人民之間的私權利糾紛只能透過公正的法院介入,才能確定權利歸屬,也就是透過司法公權賦予私權執行力
那為何行政機關的處分有執行力,這是人民賦予政府公權力(行政權),以增進政府權利行使的效益,但同時也保留審查機制或權利的保留(立法權與司法權)
---------------------
我又沒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沒有執行力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12:40:41的回覆:
那如果行政執行官配屬法院會如何,首先行政權等於被閹割,所有行政行為都只能等司法權確定後方能行使,變成與人民最直接的行政權淪為跟私權行使一樣,那就不用行政權了
前面有人說Re的名詞定義不清楚,其實我覺得根本問題是他對等大一的權力分立就已經不清楚,後面就越討論越怪了
-------------------
就已經說了行政處分有執行力了,對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由該行政機關於送給行政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假如真的改隸行政法院),哪有甚麼行政權<淪為>跟私權行使一樣?

你扯得會不會太遠了阿?還大一咧.......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12:50:17的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2   下午   05:09:57的回覆:

紅綠燈要求當事人停車是行政處分,
攔停也是行政處分啊,
兩個行政處分都是停車。

誰在跟你考生搞混呵呵,照你邏輯都要法官審查才能執行囉?
---------------------
你忘了還有綠燈嗎?綠燈是停車嗎?綠燈不是行政處分嗎?

你綠燈停車不怕被開單喔?

從紅綠燈扯到闖紅燈,雖然你沒有扯太遠,但也難謂非扯也!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12:53:12的回覆:
關於釋字535,
目前警察會實施臨路檢的狀況:(擷取自網路)
一.交通違規,就是當事人交通違規,凡舉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酒後駕車,未繫安全帶等等,警察都可以直接要求當事人路邊停車,直接發動的法源是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間接引述的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回覆 可憐娜 在2020/6/13 上午 08:00:43的回覆:
搜尋攔停   行政處分就一堆文章了
沒料又講不停也不會查,只會懷疑別人,不會懷疑自己
講了也是白講
回覆 萬年考生蠻辛苦的 在2020/6/13 上午 08:09:46的回覆:
假如送給行政法院執行處(沒這單位)
那就變成司法機關自己一邊執行、自己事後審查(球員兼裁判),這不是法律基礎最不想看到的嗎,再來法院有這些人力嗎

而私權的是因為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假執行(所以是球員已經打完,我裁判來幫你判斷後幫你算分(執行)),這本來就是涉及權利分立,,不過跟本質學能有落差卻不自覺的講也好像沒用

你是法律素人吧?還是能請問貴校是?
回覆 律師又不難考 在2020/6/13 上午 08:15:21的回覆:
法律素人又怎樣,管你屁事
我修了20學分一次就考上律師了,不是每個法律素人等級都一樣好嗎
回覆 你們管太寬 在2020/6/13 上午 08:22:41的回覆:
他爽覺得要配在法院就配在法院阿

反正那種不切實際也沒法學基礎的言論,也只能在這種討論區自己跟自己活在小世界,真的內容很堅強有料,他早就去投稿了,既然會在這自問自答不接受他們看法,不就是希望你們不要反駁他的意見嗎,跟他解釋那麼多幹嘛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08:30:27的回覆:
可憐娜   在2020/6/13   上午   08:00:43的回覆:
搜尋攔停         行政處分就一堆文章了
沒料又講不停也不會查,只會懷疑別人,不會懷疑自己
講了也是白講
-----------
你講那些「五四三的」是要幹嘛?
你要就明白指出我哪裡講錯了,可以嗎?
開紅單是什麼?你告訴我啊!
攔停是不是臨檢或盤查的一部分?

而且我從頭到尾也沒說攔停「不是」行政處分?吧?只是我把重點擺在臨檢或盤查的一部分,這樣也不行嗎?
回覆 Re 在2020/6/13 上午 08:34:39的回覆:
那些五四三有的沒的,我真的不想理會,要噹我沒關係,就問題論問題啦!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說一些五四三的也不會顯得你是對的,好嗎?真的是夠了!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3 下午 12:38:48的回覆:
我覺得你不適合讀法律,這種人我看多了。
你的觀念混淆到別人要從頭教你,所以沒有人想回答你,加上你的態度根本不是在發問。
你先不要自己讀你現在的課本,先去仔細聽補習班老師講比較好。

但我還是建議你轉行,不要說執行官了,你連執行員都不一定能上。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3 下午 12:49:50的回覆:
如果你當上執行員,你可能就有機會見到執行官。
你可以努力考考看。
回覆 Re 在2020/6/13 下午 02:41:00的回覆:
萬年考生蠻辛苦的   在2020/6/13   上午   08:09:46的回覆:
假如送給行政法院執行處(沒這單位)
那就變成司法機關自己一邊執行、自己事後審查(球員兼裁判),這不是法律基礎最不想看到的嗎,再來法院有這些人力嗎

而私權的是因為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假執行(所以是球員已經打完,我裁判來幫你判斷後幫你算分(執行)),這本來就是涉及權利分立,,不過跟本質學能有落差卻不自覺的講也好像沒用

你是法律素人吧?還是能請問貴校是?
-----------------------
你去看看德國,日本以及「英美」關於行政執行的「立法例」,再來闡述你的權力分立觀也不遲吧?
講得好像只有你的權力分立觀才是對的,我講的權力分立觀就是錯的

世事無絕對啦!,沒看過這麼「鴨霸」的,好像我講的就「全都是錯的」似的
回覆 有事嗎? 在2020/6/13 下午 04:39:28的回覆:
律師又不難考   在2020/6/13   上午   08:15:21的回覆:
法律素人又怎樣,管你屁事
我修了20學分一次就考上律師了,不是每個法律素人等級都一樣好
——-
前面說法律素人又怎樣   後面說考上律師
都給你說就好了阿^^繼續做夢吧
九成根本沒考上在那邊裝B   看發文邏輯就知道
這樣會比較開心?^^
回覆 接續 在2020/6/13 下午 04:42:27的回覆:
文中一堆基本觀念都沒有
還敢說自己考上律師   要不要臉啊
到底是多有事才能說出這種話
回覆 Re 在2020/6/14 下午 07:06:57的回覆:
經查詢,全世界<好像>"只有"台灣成立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

回覆 Re 在2020/6/14 下午 07:17:52的回覆:
另:
楊嘉源,試論行政執行程序中對義務人財產之搜索(三)
中文摘要:本文基於強化執行機關調查權能,以促進國家債權實現之觀點,應賦予執行機關有<搜索>義務人財產之權力。而以下將就相關強制執行法規定、行政法學理、外國立法例(日本國稅徵收制度),加以介紹,以做為我國行政執行實務運作之參考。(法源)

肆、我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制度之搜索權
一、行政執行處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執行義務人財產之搜索
回覆 Re 在2020/6/15 下午 06:05:55的回覆:
關於權力分立:美國是嚴格的三權分立的國家,惟關於行政執行,<似乎>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研究報告:以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六年度派員出國考察報告
美國行政執行制度考察報告
出國人   服務機關   職務   姓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副署長   蔡日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   處長   周穎宏

2.國&#63991;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63809;文研究計畫書(口試本)
臺灣&#64008;政執&#64008;組織與制&#64001;之政經分析-以公法上&#63754;錢給付義務案件為中心
指導教授:蕭全政博士
研究生:王&#63754;豐

為例,其中:
1.言(節錄):
可見美國行政執行制度其對於人民得採行之強制作為手段與我
國制度並無太大差異,但因其係絕對三權分立之國家,司法權僅在政府部門對於人民之強制作為違法,而人民訴請司法審查時方才介入,其餘之行政執行均由行政機關所自為。未有獨立之行政執行機關之設置是為美國與我國最大之差異。

2.言(節錄):
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日本,屬於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無論對人身自由或財產之限制、剝奪或處罰,概屬法院權限。惟近二、三十年來,立法機關也有授予行政機關處罰及強制執行之權,以減輕法院之負擔,並提升行政效率(蔡震榮,2008:267)。但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仍屬法院之權限,人民如逾期未繳,科處罰鍰之行政機關必須請求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得自力執行(蔡震榮,2008:280)。惟有關聯邦所得稅及罰鍰之部分,聯邦國稅局則被授權得以自力執行,逕對義務人之財產為查封、扣押,並享有優先權(謝和金,2010:47-48)。
(則吾人不禁要問:臺灣首創世界先例,成立專責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是否確能「落實公平正義」及「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

另,其有言:
(德國)行政處分之執行機關為財政處(Finanz'a'mter)及關稅總局(Hauptzoll'a'mter),但拍賣不動產則必須由稅捐機關囑託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之(陳敏,2013:548-550)。

以上資料,供參考!
回覆 在2020/6/15 下午 06:46:46的回覆:
「扣押」和「扣押命令」根本是2回事
回覆 Re 在2020/6/17 下午 04:07:44的回覆:
美國
英國:
英國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與美國類同,行政機關並無自行執行之權限,義務人不履行其行政上義務時,必須向法院聲請執行,由法院餞行司法審查程序,已決定該項行政決定是否應當執行,但法院僅限裁判,發布令狀,並不負擔具體執行並不負擔具體執行工作,實際工作執行係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
法國

98年度法務研究選輯
回覆 Re 在2020/6/17 下午 04:17:50的回覆:
不反對實際執行工作由行政機關執行,為關於令狀,諸如:執行命令,扣押命令等是否仍需法院審查?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6/17 下午 07:47:46的回覆:
要採取哪種制度跟別人官大不大有什麼關係?你到底想問什麼?
你到底有沒有考過律師?
雖然那張牌我覺得不是很重要。
回覆 在2020/6/17 下午 08:21:52的回覆:


好長~~~
回覆 可憐娜 在2020/6/17 下午 11:01:20的回覆:
就自問自答
然後被反駁就不爽開始東貼西貼又繼續自問自答,循環下去當然很長囉,前面有人說別理他後就進展變慢了,歧
雖然他討厭被反駁,但感覺又希望有人理他
回覆 基本上 在2020/6/17 下午 11:03:34的回覆:
那張牌的確不是很重要
但那張牌至少會表示你念了一定基本量的書,不會堅持己見跟專有名詞都不清楚的情形過度嚴重
回覆 不想上班 在2020/6/17 下午 11:21:25的回覆:
我們行政法就是德國法系的
有執行署,他們還會多一關初步的形式審查(是否內容正確,已過救濟期間等等),連你自己在引的美國都會機關自己執行了
自己引的資料都有打臉自己的部分,還在只看到自己想要的嗎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還是可以行政訴訟,縱使給法院執行,執行法院也不會實體審查,只能形式審查(雖然我看這些名詞你也聽不懂),有爭議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實體審查的法院,還增加了法院工作量
回覆 Re 在2020/6/18 下午 09:47:05的回覆:
跟你們這些人講話真累!
連針對問題的基本態度都沒有,只會說三道四,連我自問自答都不行也礙著你了嗎?

拜託!上述英美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法院為原則,行政機關為例外,好嗎?這樣你也能說我打自己的臉哦?無法就事論事到這種程度喔?

-----------------------
我通篇也只是講錯了即時強制好嗎?至於攔停,我確實不知道是行政處分,但我也沒說紅綠燈不是行政處分吧?我只是說開紅單是行政處分,而攔停則是臨檢或盤查


算了吧!要酸你(們)盡量去酸吧!




回覆 Re 在2020/6/18 下午 10:00:40的回覆:
不想上班   在2020/6/17   下午   11:21:25的回覆:
我們行政法就是德國法系的
-------------------
然後呢?

而且你沒˙看到我po的嗎?那我再po一次好了!你要看清楚了!

(德國)稅法上金錢給付行政處分之執行機關為財政處(Finanz'a'mter)及關稅總局(Hauptzoll'a'mter),但拍賣不動產則必須由稅捐機關<囑託"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之(陳敏,2013:548-550)。
回覆 Re 在2020/6/18 下午 10:03:32的回覆:
突然又想到之前宜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被執行人(欠1.8萬罰鍰)的不動產,雖然後來撤銷拍賣了........
回覆 Re 在2020/6/19 上午 01:56:07的回覆:
你們就繼續酸我在自問自答吧!

不然大概就是說:我們又不識英美法系的諸如此類的話吧?我想!
-------------------
各主要國家制度概述及比較
(一)美國制度
美國模式是英美法系國家行政強制執行之代表,美國基於三權分立理念,奉
行「司法優於行政」之傳統觀念,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係建立在司法優先、司法控制之理念,原則上行政機關並無行政執行權限,而係向法院申請准許執行。在基本程序上,人民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由不執行行政決定而受到損害之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申請,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之控訴和辯論以及證據資料,作出判決,並由「法院發出命令」強迫義務人履行行政義務,但法院並不直接負擔具體執行工作,具體執行工作仍然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
如果義務人仍拒不履行時,法院可論處藐視法庭罪,對於行政義務人追究其
刑事責任,處以罰金或拘禁。另外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強制執行而須進行必要之檢查或搜查時,事先須要申請法院批准。但此為原則,下述四種例外情形,行政機關擁有簡決權限,得不經行政上之聽證程序或司法程序,以自力執行之:1.對於負有繳納國稅義務人財產之扣押與查封,2.對外國人之驅除出境,3.妨害衛生行為,4.妨害安全秩序行為之排除。

(三)法國制度
法國雖然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在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卻係傾向英美法制,
原則上係藉助法院力量來執行,但有部分為例外,係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當義務人不履行行政上所確定之義務時,係採用刑罰威懾力,申請法院對於義務違反者施加「行政刑罰」之制度,利用相對人對刑罰之恐懼感以促使其自動履行行政義務,最典型者,凡違反警察條例者,而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中未規定處罰時,即適用刑法典中關於違警處罰之規定。但有些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有自行執行之權限,其方法為對於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科處行政罰(最常見者如申誡、罰款、扣留、沒收、停止營業、停止發行、取銷職業證件、取銷駕駛執照、喪失某種職業、取銷某種資格等)或直接依職權為強制執行。

98年度法務研究選輯
中國大陸行政強制法制之研究
研究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
審查人員:署長   林朝松
撰稿人員:處長   施清火
回覆 Re 在2020/6/19 上午 01:58:34的回覆:
原來這就是前面某人所強調的<權力分立>!

呵呵.....真的是笑話一則了。
回覆 被壓榨的執行人員 在2020/8/2 下午 11:40:04的回覆:
以前金錢的執行是給法院(財稅法庭)執行沒錯啊
但是司法院靠杯說人力不足
成立行政執行署來弄這個

現在待執行金額水漲船高
給的人力補足了嗎
還不是靠壓榨基層在撐

另外扣押命令(扣押義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債權)以前是執行官決行才能出去
然而現在咧
呵呵

執行事件有90%∼95%沒經過執行官啦

厲害的是他的那顆印章
而不是他這個人
回覆 Re 在2020/8/3 上午 02:36:16的回覆:
您好!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8/3 下午 11:15:57的回覆:
被壓榨的執行人員:

扣押命令不會經過執行官,但是收取命令會,
到時候還是從頭審查合法性。

至於執行官們是不是只會蓋章什麼都不會?

我想你待的時間,
應該已經長到足夠讓你搞清楚狀況。
回覆 被壓榨的執行人員 在2020/8/4 上午 02:21:07的回覆:
你是說讓他的助理拿章去蓋的執行官嗎
還是把印章放在辦公室外面誰愛蓋得拿去蓋的執行官
我不知道你在說哪一種執行官耶

收取命令會經過執行官      是啊
經過是當然會經過
但有蓋章和實際上有沒有看是兩回事
一次動輒50件100件推進去
不到10分鐘蓋好蓋滿就出來
我是相信執行官每件都很用心在看啦

回覆 被壓榨的執行人員 在2020/8/4 上午 02:30:01的回覆:
還有【至於執行官們是不是只會蓋章什麼都不會?】乙節

我只有說他的印章很厲害,可沒引申成這個樣子,請勿自己爽打稻草人嘿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8/5 上午 01:41:17的回覆:
如果你發現某個公務員坐領高薪卻不做事,
那你看到不好的長官,
別學他,
回去認真準備考試,
考上再期許自己不要成為那種人。

然後我沒紮稻草人,
人不厲害只有章厲害是你說的。
回覆 嘓冥襠 在2020/8/5 上午 01:51:31的回覆:
然後如果你是推繳清撤扣、
普案憑證、重複扣撤扣進去,
那就有可能很快看完。

你記得推進去的那一大疊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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