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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員工遭爆3年僅工作7天爽領36萬
發表人 公務員真爽  

發表日期

2017/9/20 上午 10:14:56
發表內容 台南市一名社會局人員遭人爆料,近3年僅工作7天,利用育嬰假、侍親假等,「請好請滿」假期,不必上班卻依規定還能領36萬元相關的薪水與津貼,等於工作一天就能領5萬多元,卻害得其他同事必須增加工作負擔,「只有公家機關才會有這種福利」
社會局指出,這名女同事並非社工師,而是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裡一名負責行政業務的編制內公務人員,雖然3年多只上班7天,社會觀感不佳,但都是依規定請假,而且也有實際上的需求,婆婆有癌症,先生又是身障,有工作但行動不便,目前家中幼子才3歲,她又已懷孕8個月,才會請假連連,雖然不知道爆料者是誰,但顯然對工作分配及同事相處不滿,會找機會讓大家坐下來談,看能否解決問題。
而這名員工原本9月已恢復上班,但今早獲悉有人向媒體爆料一事,心情大受影響,社會局擔心影響胎兒,已讓她請假在家休養。她原本是組長職位,但在請育嬰假時,已依規定調為非主管職位。
社會局員工向媒體爆料,指這名員工,從103年8月起請育嬰假兩年,到105年9月恢復上班,但9月與10月上班期間,又連續請自己的休假,實際上班日只有7天,其中還有多日出國旅遊,到11月又以婆婆生病為由,接著請侍親假,今年9月才恢復上班,但目前已懷孕8個多月,眼見又要再請產假、育嬰假,讓其他的同事無法接受,「佔著茅坑不拉屎,爽到她甘苦到我們」
社會局人事室主任胡嘉鳳表示,這名員工都是依規定請假,依法社會局也不得拒絕,據悉其出國並非媒體所稱的15天,而是只有8天,主要是前往日本探親,都是其權益,社會局也無法阻止。
家防中心主任鄭妙君也表示,這名員工在請完產假後,又要請侍親假,雖然是因為婆婆長期有病,家中又有幼子,但當時也擔心引發其他同事反彈,曾道德勸說,但這名同事仍然堅持,也只能同意。
胡嘉鳳表示,依規定,育嬰假期間,可領6個月本俸的6成,為育嬰津貼,總數約11萬元,加上他105年兩個月的薪水,還有期間依規定可領的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國旅補助等,總計是36萬元。
回覆 考生 在2017/9/20 下午 02:43:32的回覆:
看不到政府承諾要照顧軍公教退休生活
所以自己找出路
回覆 考生 在2017/9/20 下午 02:44:51的回覆:
看不到政府承諾要照顧軍公教退休生活
所以自己找出路
回覆 這還好吧 在2017/9/20 下午 03:34:10的回覆:
這還好吧
我以前同事是男生都可以請育嬰假了
回覆 懷疑 在2017/9/20 下午 03:59:45的回覆:
只上這樣的班,真不知道他對於家暴案件能夠如何的服務?社會局的家暴中心設置目的,是為了家暴受害人存在,還是為了照顧這位家庭情況不佳的公務員而存在?如果不適任,不能資遣或調整單位嗎?
回覆 家暴中心組長調科員 在2017/9/20 下午 10:30:51的回覆:
裡面的內文已經說啦!
她不是社工師,所以不會從事直接服務(家暴中心的社工師才會從事直接服務),而是從事支援的行政工作。
所以案主並不會直接受到影響。
不過家暴中心通常是24小時值勤,以她目前的身體狀況跟家中情形,看來她連輪值應該都免了!
這一點反而會比較重要吧!但新聞都沒提。
畢竟家暴中心大多數都是社工師,行政人力本來就比較少,再加上一個人永遠都不用輪值夜班,那就其他每個輪值的人都要cover她值夜的天數囉!
回覆 是組長降調組員才對 在2017/9/20 下午 10:46:52的回覆: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一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八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管理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五十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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